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中心代区人民政府起草了《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帅女士,联系电话:13547661512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
2020年3月9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二、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四川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三、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一)不得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四、依法查处野生动物违法经营场所
(一)依法查处、取缔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违法场所。
(二)依法查处、取缔食用野生动物经营场所。
五、从2020年开始,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行政审批许可。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六、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行政许可的经营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